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 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 号)及科技部《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 室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加强“绿色化工与工业催化”国家重点实验室(以 下简称实验室)关于大型科研仪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研仪器包括实验室内单台(套)原值在 50 万元 及以上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共享,是指针对单台(套)原值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 科学仪器和实验设备,纳入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的统一开放的 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或纳入本单位或本实验室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第四条 实验室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目标是按照“统筹资源、制度推动、 分类管理、奖惩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实验室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制度, 实现实验室科技资源利用率和开放共享水平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的服务 和支撑作用大幅度提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活动进行统筹协 调和组织实施,实验室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 共享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负责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 信息化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实验室共享服务平台)。实验室共享服务平台向 国家及上海市主要科研机构提供实验室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的信息查询、 服务推介,并根据国家和地方总体布局的需要,积极参与全国及上海市大 型科学仪器设施协作共用网络建设。
第三章 购置管理
第七条 以实验室各类经费出资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的, 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应当从经费申请及立项阶段开始加强论证。
第八条 经论证获准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的,实验室管理 委员会应当在批准文件中,明确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或设施在满足实验室 科研活动需要的同时,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共享平台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符合以下条件的大型仪器设 备进入共享平台:
(一)单价在 50 万元(含)以上;
(二)性能指标良好、运行正常;
(三)有专职人员管理、使用、维护。
第十条 单价 50 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由实验室根据本办法要求 和实际情况,妥善安排该仪器设备的共享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负责人登录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填报设备 的使用信息,包括设备的基本信息、测试信息、开放信息等,完成设备共 享注册工作。
第十二条 注册进入共享平台的设备,如果故障率高、性能指标落后,实 验室应及时维修、维护、更新改造。
第十三条 实验室收到仪器设备使用预约申请后应及时回复,合理编制测 试计划。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按照合理的仪器设备运行成本补偿及可持续发展原则, 对进入共享平台的各类仪器设备的共享使用实行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收费包含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管理费、仪器设备折旧费 等。对加入国家和上海市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的设备,按相关规定执 行。
第十六条 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负责仪器使用收费管理,具体包括制定仪器 设备使用收费具体标准及经费结算,以及仪器设备使用费的预算及支付。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使用收费的费用主要用于:
(一)实验室运行的耗材、燃料动力费等;
(二)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更新、校验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 2017 年 1 月 1 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