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绿色化工与工业催化”国家重点实验室 开放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绿色化工与工业催化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开 放课题是实验室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围绕实验室发展方向和亟需解决 的科学问题而设置的科研课题。

第二条  本着“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建设方针,实验室面向高等 学校、科研机构和其它单位设立开放课题基金,支持国内外同行合作进行 相关领域的研究。

第三条  实验室对开放课题实施严格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开放课题的设置、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  实验室设立“绿色化工与工业催化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每 年出资设置开放课题 10 项。​

第五条  开放课题申请应围绕实验室的年度申请指南和科研任务,其研究 内容必须符合开放课题基金的资助范围。​

第六条  开放课题申请人一般应是在职的有高级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 能独立承担研究课题的科研工作者,申请人应得到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同意。 同一年度内,每个人只能申请一项开放课题。​


第三章  开放课题承担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课题承担者在接到开放课题批准通知后,应尽快作好开题的准备 工作,撰写计划任务书,阐明课题的科学意义、可行性、进度计划,并核 实本实验室现有设备是否满足课题要求。​

第八条  课题执行过程中,如需改变或推迟计划,课题承担人须提前向实 验室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原因并征得实验室批准。​

第九条  课题研究若偏离原计划方向,或不能按计划执行,实验室将予以 指正,不服从者,实验室有权撤消课题或终止资助。​

第十条  开放课题的科研成果归实验室所有。如:数据图表资料、模式、 发表论文、技术报告、专利等。科技成果须与结题验收报告一起提交实验 室存档。在学术刊物/会议发表的论文应把实验室作为工作单位之一标注, 否则不能列入该开放课题的科技成果。具体要求详见开放课题的成果署名 方式。​

第十一条  课题完成后,实验室将组织有关人员对课题进行验收或评议。 验收通过后,可开具结题证明。​

第十二条  结题应于三个月内完成,课题承担者应向实验室提交课题档案, 包括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报告、以及相关的原始资料、经费使用决算等纸 质和电子材料。逾期不按要求提交者,取消今后申请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 的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第十三条  承担课题所发表的论文和推荐的成果奖,若为开放课题支持过 的,仍应署上实验室的名字。​


第四章  开放课题的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课题经费的各项开支标准,均需严格遵守《依托企业建设国家 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并按依托单位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以下简称 上海院)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开放课题的成果署名方式​

第十五条  开放课题成果署名方式如下:​

论文和研究报告:​

其作者应把实验室的名称和作者原单位名称并列署名,要求:​

中文:绿色化工与工业催化国家重点实验室, 上海 201208​

英文:State Key Laboratory of Green Chemical Engineering and Industrial Catalysis, Shanghai, 201208)​

著作:​

在扉页上应注明“由绿色化工与工业催化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

鉴定成果:​

应将实验室列为该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之一。​


第六章  开放课题奖惩原则​


第十六条  对在执行期间无故未按计划要求开展工作的,视为不合格。两 年内不接受其对开放课题的申请,在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上通报并通知本人。​

第十七条  未通过验收或评议结题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申请新的课题。​

第十八条  对承担本实验室开放课题成绩突出的课题研究人员,实验室将 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九条  实验室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参与依托其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设 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课题,对取得突出成绩的科研人员,实验室给 予一定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负责解释,自 2017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