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绿色化工与工业催化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开 放课题是实验室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围绕实验室发展方向和亟需解决 的科学问题而设置的科研课题。
第二条 本着“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建设方针,实验室面向高等 学校、科研机构和其它单位设立开放课题基金,支持国内外同行合作进行 相关领域的研究。
第三条 实验室对开放课题实施严格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开放课题的设置、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 实验室设立“绿色化工与工业催化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每 年出资设置开放课题 10 项。
第五条 开放课题申请应围绕实验室的年度申请指南和科研任务,其研究 内容必须符合开放课题基金的资助范围。
第六条 开放课题申请人一般应是在职的有高级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 能独立承担研究课题的科研工作者,申请人应得到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同意。 同一年度内,每个人只能申请一项开放课题。
第三章 开放课题承担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课题承担者在接到开放课题批准通知后,应尽快作好开题的准备 工作,撰写计划任务书,阐明课题的科学意义、可行性、进度计划,并核 实本实验室现有设备是否满足课题要求。
第八条 课题执行过程中,如需改变或推迟计划,课题承担人须提前向实 验室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原因并征得实验室批准。
第九条 课题研究若偏离原计划方向,或不能按计划执行,实验室将予以 指正,不服从者,实验室有权撤消课题或终止资助。
第十条 开放课题的科研成果归实验室所有。如:数据图表资料、模式、 发表论文、技术报告、专利等。科技成果须与结题验收报告一起提交实验 室存档。在学术刊物/会议发表的论文应把实验室作为工作单位之一标注, 否则不能列入该开放课题的科技成果。具体要求详见开放课题的成果署名 方式。
第十一条 课题完成后,实验室将组织有关人员对课题进行验收或评议。 验收通过后,可开具结题证明。
第十二条 结题应于三个月内完成,课题承担者应向实验室提交课题档案, 包括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报告、以及相关的原始资料、经费使用决算等纸 质和电子材料。逾期不按要求提交者,取消今后申请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 的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第十三条 承担课题所发表的论文和推荐的成果奖,若为开放课题支持过 的,仍应署上实验室的名字。
第四章 开放课题的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课题经费的各项开支标准,均需严格遵守《依托企业建设国家 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并按依托单位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以下简称 上海院)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开放课题的成果署名方式
第十五条 开放课题成果署名方式如下:
论文和研究报告:
其作者应把实验室的名称和作者原单位名称并列署名,要求:
中文:绿色化工与工业催化国家重点实验室, 上海 201208
英文:State Key Laboratory of Green Chemical Engineering and Industrial Catalysis, Shanghai, 201208)
著作:
在扉页上应注明“由绿色化工与工业催化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
鉴定成果:
应将实验室列为该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之一。
第六章 开放课题奖惩原则
第十六条 对在执行期间无故未按计划要求开展工作的,视为不合格。两 年内不接受其对开放课题的申请,在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上通报并通知本人。
第十七条 未通过验收或评议结题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申请新的课题。
第十八条 对承担本实验室开放课题成绩突出的课题研究人员,实验室将 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九条 实验室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参与依托其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设 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课题,对取得突出成绩的科研人员,实验室给 予一定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负责解释,自 2017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